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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a Lite”与号“NOVA GROUP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Nova Lite”与号“NOVA GROUP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691361号“Nova 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62424号“NOV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2440号“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9210号“诺华集团NOVA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2215号“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48846号“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29353号“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24708号“NOVA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摄像机、录像机、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ova Lite”文字与引证商标四、六“NOVA”文字,引证商标七“NOVALINE”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