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18073号“魔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8073号“魔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94632号“魔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27817号“磨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址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地域、行业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