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47853号“康提 kand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47853号“康提 k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360899号“KANDI及图”商标、第5551692号“科曼迪 Kmand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