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USUD”与“DMASUO”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2013号“DMUS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9255号“DMAS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MUSUD”文字与引证商标“DMASUO”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