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188302号“有琴有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79625号“有琴有艺You Qin You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同为“有琴有艺”,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钢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