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137592号“花灵鲜HUALI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花灵鲜”、拉丁字母组合“HUALINGXIAN”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15721号“采莲人及图”商标、第21311805号“宝莱路Loving Road及图”商标、第15015637号“采莲人及图”商标、第6728139号“比善BI SH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