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30460号“纳米 PD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31356号“米纳MIL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其可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络报道资料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纳米”与引证商标中的“米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纳米”,其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