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274130号“万百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45513号“陈百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是关联公司,与第22494874A号“陈百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关联紧密,双方自愿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区别明显。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先已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2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