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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426853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8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46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