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梦想酿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00490号“梦想酿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1746号“梦想”商标、第1550472号“梦想”商标、第1563287号“梦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梦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