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371682号“AA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44098号“安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09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AASA”,其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