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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10227号“ANTONE”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3210227号“ANTONE”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3210227号“AN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特定的含义指向,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723451号、第22893512号、第21647849号、第18427944号、第110522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的系列金融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蚂蚁金服的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ANTONE”与引证商标二、五“AT ONE”、“ANTONG”及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英文部分“AT ON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