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42335号“黑色ZAM”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2942335号“黑色Z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ZAM”商标的系列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4567号“black及图”商标、第14090577号“WD BLACK MONSTER C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ZAM”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及产品介绍、产品销售统计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黑色”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BLACK”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钥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钥匙链、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知名度。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