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04018号“HAIFO及图”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3804018号“HAI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6341号“回风HWI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4608号“华烁HAI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