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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48011号“程信用”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4048011号“程信用”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048011号“程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7522号“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程”,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期货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