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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上水E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77166号“上水E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052254号“水上方SHUISHANG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授权使用证据、上水云装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上水e方”,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水上方”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