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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山老坛Ba Shan Lao T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巴山老坛Ba Shan Lao T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69520号“巴山老坛Ba Shan Lao 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41369号“巴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9478号“巴山印象 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4668号“巴山食品 BASHAN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67802号“大巴山DA BA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颜色组合、文字含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资料、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巴山老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巴山”、“巴山印象”、“巴山食品”、“大巴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