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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蒂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I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葆蒂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I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63498号“S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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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08477号“思萌S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3231号“丝贝尼S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80360号“SI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具有表现形式、整体呼叫与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旗下第3、5类“SIM”商标详细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疗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理疗、美容院、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IM”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SIM”、引证商标三“SIMM”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