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伯惠NONGBOHU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75041号“农伯惠NONGBO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42528号“农伯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农伯惠”及对应拼音“NONGBOHUI”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关高、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