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闻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250736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3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97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77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光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压机;水轮机;水力动力设备;水力发电设备;疏水器(阻气回水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风力动力设备;风箱(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相似,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