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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度泉LIU DU Q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六度泉LIU DU Q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87837号“六度泉LIU DU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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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09948号“六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部分供销合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及已获准注册的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六度”,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