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ONG MARKE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02376号“DONG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与第8902328号“Jin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01515号“秒百科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1814号“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86419A号“欧动传媒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