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川卫材株式会社第2417929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9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83958号图形商标、第4283802号“shuiniao及图”商标、第14442893号“十田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