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米亚 ASTraea及图”与“ASTR SEA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65588号“阿斯米亚 ASTra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英文品牌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304254号“ASTR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ASTraea及图”与引证商标“ASTR SEA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