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及图”与“CRAB”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2742号“r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3922号“CRAB”商标、第11479599号“酒蟹满CRAB及图”商标、第23292024号“蟹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0832号“RAB”商标第7037319号“R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