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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心理”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知音心理”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84691号“知音心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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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97928A号“知音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知音心理”与引证商标文字“知音文化”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知音”,若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