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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妈妈”与“冯妈面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冯妈妈”与“冯妈面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68361号“冯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31331号“冯妈面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79732号“冯妈面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冯妈妈”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冯妈面食”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双方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饭店;茶馆;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