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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玩具有限公司“METALS DIE CAS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捷达玩具有限公司“METALS DIE CAS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61108号“METALS DIE C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33136号“METALX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5096号“Me-m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9901号“DIE-C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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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ETALS”、“DIE CAST”及图形构成,其英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Me-mals”、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DIE-CAST”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商品已经被驳回,故处于撤销程序中的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赘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61108号“METALS DIE CAS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611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捷达玩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成比例的模型车(2802)、玩具汽车(2802)、室内游戏玩具(2802)、玩具车(2802)、智能玩具(2802)、玩具小屋(2802)、玩具用控制器(2802)、比例模型套件(玩具)(2802)、玩具模型(2802)、遥控玩具汽车(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