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成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仁成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7381号“仁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仁成”为申请人商号,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1758638号、第11150220号、第206721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印象、构成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 2017年6月13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仁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仁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建筑;锅炉清洁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这些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别。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47381号“仁成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473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陕西仁成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钟表修理(3711)、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3712)、喷涂服务(3713)、轮胎翻新(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