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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25岁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北京佳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25岁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50562号“25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20258号“2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5067号“E-SPF EYE-SUN PROTECTION FACTOR 2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服务领域等方面具有一地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明确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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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服务卡券、手册及手袋照片、申请人门店照片、标识制作安装合同、部分网络宣传截图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有关眼科光学技术领域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经过设计的“25岁”文字,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25”在数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25岁”在指定的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50562号“25岁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5056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5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佳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美容服务(4402)、牙科(4401)、医疗诊所服务(4401)、治疗服务(4401)、医院(4401)、头发移植(4401)、医疗辅助(4401)、整形外科(4401)、医疗按摩(4401)、医疗护理(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