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山机械有限公司诉武某军、蒋某辉、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72号】
【案情简介】
武某军在大山公司任职期间担任技术岗位,负责设计图纸,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武某军在大山公司已对技术信息采取隔绝外部网络等多项保密措施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并在离职后带走了包括射芯机在内的技术图纸等资料。2009年至2010年初,蒋某辉、武某军合作成立双益公司,至2012年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12台各种型号的冷芯机。
2012年3月,大山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蒋某辉、武某军承认武某军利用工作便利以秘密手段获取大山公司图纸,双益公司据此生产、销售与大山公司同类产品。后基于证据不足,刑事案件最终判决蒋某辉和武某军无罪。大山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原告大山公司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在先刑事判决情况下明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刑事判决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决,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本案的裁判准确适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大山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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