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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仕必合商贸诉世纪卓越昆山分公司、亚马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州仕必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7514号】

【案情简介】

仕必合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注册第12778446号“JOSEF CHROMY”注册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仕必合公司发现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3款葡萄酒商品外包装上标示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商品网站链接标题也以“JOSEF CHROMY”开头。仕必合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昆山卓越公司、北京卓越公司、亚马逊公司以及被诉侵权商品的进口商云门公司认为,仕必合公司系恶意抢注涉案注册商标,云门公司自2010年即开始从约瑟克公司(JOSEF CHROMY WINE SPTYLTD)进口“JOSEF CHROMY”系列葡萄酒,“JOSEF CHROMY”系列葡萄酒早在2011年就在中国有知名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仕必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中运用的典型案例。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不仅是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裁判对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于不诚信行为的坚决规制。本案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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