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澳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聚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12号】
【案情简介】
澳灵公司与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专利委托合同》,约定由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代办专利权转让手续,将澳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超名下的专利权转让给澳灵公司。合同签订后,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完成了案涉专利权的转让手续。但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发送的专利年费缴费通知以及专利权终止通知后,未向澳灵公司进行转达,导致案涉专利权因逾期未缴纳年费而终止。法院经审理认为,聚成公司南通分公司未能全面、正确地履行《专利委托合同》相应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应与聚成公司共同赔偿澳灵公司因专利权终止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典型案例。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资质代理行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司法建议,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采纳,极大助推了打击黑代理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提供了开拓性思路和举措。该项创新举措被新近颁布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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