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天籁世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9335028号“天籁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8913号“天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籁”是云南省著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天籁”著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一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红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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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9335028号“天籁世缘”商标:申请/注册号:39335028申请日期:2019-07-01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标申请人:贵州自驾懿族旅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