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0795603号“M”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0795603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01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决定复审商标在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票据交换(金融)、基金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票据交换(金融)、基金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宣传手册、员工名片及公司相关业务介绍、办公区及公司员工活动图片;
2、申请人VI手册;
3、申请人官网首页截图;
4、申请人信贷系统客户端截图;
5、申请人作为配套服务机构进驻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的相关证据;
6、《授权使用声明》;
7、2018-2021年部分借款合同与相关放款票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等服务上。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票据交换(金融)、基金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票据交换(金融)、基金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以证明北京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金融贷款等服务并有相应的银行回单作为佐证。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资本投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票据交换(金融)、基金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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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0795603号“M”商标:申请/注册号:20795603申请日期:2016-07-28国际分类:第36类-金融物管商标申请人: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