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月美 申请人因第8659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84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咨询、基金管理投资、产业促进的服务型企业。在2014年-2017年期间,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如被撤销,将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公司登记信息资料;2、保证合同、增资协议、战略合作协议;3、2014年湖南省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成立五周年文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4、项目融资服务合同、印刷制作合同、出库单及发票;5、《足迹》期刊、公司运营手册、宣传手册、公司文件;6、株洲市青年创业引导投资基金广告单;7、其他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其中部分证据为原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株洲兆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11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资本投资、保险等服务上。2017年10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7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社会责任报告、运营手册、公司文件非复审商标的市场商业使用材料;提交的保证合同、增资协议、战略合作协议、项目融资服务合同缺乏实际履行的对应票据等材料予以佐证,且合同内容中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保证人,并非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服务项目;提交的公司五周年文集、《足迹》期刊未体现具体的服务内容;提交的印刷制作合同、出库单及发票未体现商标标识,且也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使用;提交的宣传手册、广告单无具体时间要素,且宣传手册中体现的“兆富投资”字样仅仅也是公司名称的简称,非具体服务项目的使用形式。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材料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保险;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信托;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