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0776号“麦格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9050776号“麦格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530号决定,于2017年10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在“教育”服务上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使用,严重浪费了商标注册的有限资源。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进行质证,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其可信度令人怀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和百度、网络搜索“麦格网教育”网页信息页面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是其长期使用并有效注册的商标。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被申请人一直对其进行推广和使用,使之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外留学计划手册和宣传彩页;2、网络信息页面;3、手机APP页面截屏;4、荣誉证书;5、宣传载体照片;6、收据、发票和支付宝页面;7、其他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在2014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在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7年2月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是否在“教育”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彩页中显示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对“麦格网”标识在教育服务项目上的宣传情况,提交的2015年、2016年期间他人为申请人开具的发票中也附有“麦格网”字样,虽未体现具体的服务项目,但结合提交的宣传彩页、宣传载体照片、网站页面、服务收据等证据材料可知被申请人主要从事教育及相关的服务行业,且已将“麦格网”商标用于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宣传载体上,以此可推定为其是为“麦格网”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宣传活动。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内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 本案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质疑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