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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瑞兴食品有限公司“鲁威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威海市瑞兴食品有限公司“鲁威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46642号“鲁威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662945号“鲁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3243号“鲁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5381号“鲁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意义重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6642号“鲁威宝”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466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威海市瑞兴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干食用菌(2912)、海带(2905)、烤紫菜(2905)、水产罐头(2903)、食用燕窝(2901)、水果片(2904)、贝壳类动物(非活)(2902)、海参(非活)(2902)、肉干(2901)、鱼肉干(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