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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瑧YUN-ZEN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云瑧YUN-ZEN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3158号【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工商管理辅助;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饭店商业管理; 】“云瑧YUN-Z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16061584号【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市场营销; 演员的商业管理; 会计; 商业审计;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职业介绍所; 】“云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瑧”与引证商标“云臻”在字形及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工作和人员的安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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