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智控 GOLD STON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4916号“金石智控 GOLD 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315号【电子工业设备; 自动操作机(机械手); 食品加工机(电动); 机器传动装置; 机器转动装置; 农业机械;】“金石G.L.H”商标
第338088号【砼搅拌机械; 砼路面机械; 砼振动机械; 压力试险机;】“金石牌”商标
第5586782号【包装机; 食品包装机; 工业用封口机; 印刷机器; 制药加工工业机械; 模压加工机器; 装瓶盖机器; 贴标机; 】“金石Goldstone及图”商标
第10153622号【电池机械; 酿造机器; 染色机; 土特产杂品加工机械; 烟草加工机; 造纸机; 织机(机器); 制茶机械; 制革机; 自行车组装机械;】“金石Jinshi”商标
第20840713号【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机器传动带; 工业用拣选机;】“金石机器人”商标
第23370791号【】“金石集团”商标
第7997879号【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 鼓风机; 空气压缩机; 清洗设备; 食品工业用磨浆机;】“格兰斯顿Gladstone及图”商标
第14101412号【气体分离设备; 电动擦鞋机; 水力发电设备; 动物剪毛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制氧、制氮设备; 】“GLADST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显著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六已处于无效状态。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6信息;商标具体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logo使用宣传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机械;搅拌机;化学加工用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机(电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砼搅拌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池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金石智控GOLD STON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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