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606640号“ 航海王商店ONE PIECE MUGIWARA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同名漫画,该漫画在中国大陆、日本、香港等均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他多个类别上已有在先图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商标由中文“航海王商店”、 外文“ONE PIECE”“MUGIWARA STORE”、外围图形以及中心图形组成,其中“骷髅”图形占据比例较小,视觉冲突较弱,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