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24221号“直播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杰出广告人300人传记》部分截图;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LOGO及商标设计详情网页截图;申请人企业简介网页截图;申请人战略合作伙伴网页截图;2017中国旅游发展论坛现场拍照及网页截图;Welcome Enjoy Together商务会议活动页面截图;2018 IAI 国际创享节网页截图;2018中国广告论坛会刊网页截图;申请商标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网页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直播邦”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现场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