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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金利华 JIN LI HUA NONG Y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1143号“金利华 JIN LI HUA NO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92952号“金立华 JINL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63470号“金力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金利华”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金立华”相比较,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