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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合 五多多wuduodu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7510号“合 五多多wuduod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82441号“五多5及图”商标、第1686972号“合”商标、第6686574号“合盈 合 HEYING及图”商标、第7926051号“合 合興榮誉出品 A PRODUCT OF HOP H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内外部照片、宣传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合 五多多”与引证商标一“五多”、引证商标二“合”、引证商标三和四中的“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挂面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