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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 jean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wonder jean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46336号“wonder je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94661号“wonders W及图”商标、第10430198号“wonder21”商标、第6206940号“温代诗 时尚心感觉 WNDER'S Modern Beauty from Hearts及图”商标、第10267995“wonders”商标、第21255112号“Wonde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wonder”与引证商标一和四中的“wonders”、引证商标二中的“wonder”、引证商标三中的“WNDER'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的异议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