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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刚资本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协医云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黎刚资本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协医云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0148号“协医云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782232号“协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协医”,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人造外科移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假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