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241504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0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48641号“伴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半里”标识作品登记证书;
2、HD半里-设计方案;HD半里logo-深化方案;半里logo案-深化方案1、2;半里效果图等;
3、东山半里效果图;InnerLife半里生活馆图片;东山锦轩装饰施工图;店面装潢;户外广告牌等实体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申请/注册号:241504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申请人:广州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