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45856图形与“FLEXMP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5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09097号“FLEXM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