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元五谷”商标与“养多五谷”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1079号“养元五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第22012050号“养多五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显著性提升,已具有高度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企业员工名片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养元五谷”与引证商标“养多五谷”仅有一汉字之差,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燕麦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