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武道具DATANG BUDOGU及图”与“大唐麻将”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208528号“大唐武道具DATANG BUDO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00236号“大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28705号“大唐麻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人赞助活动现场图片;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所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大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口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